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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部已于去年开始,逐步收紧配偶移民条例。其中,最近实施的新法明确规定,拥有加国永久居民或公民身分的申请人,在前一段担保婚姻失败后的5年内,禁止再担保或申请另一名配偶前来团聚。
此外,移民部在2017年共接收约46,300份配偶移民申请,其中约20%的申请被拒。其中涉嫌婚姻诈骗、提交虚假材料是被拒的一大原因,其他原因包括申请人有犯罪前科、安全或医疗问题等。
在协助配偶移民过程中,担保人同样承担责任,作出的法律承诺并非儿戏,故务必谨慎决定,切莫心存侥幸。
担保人的责任包括:连续3年满足其配偶的基本生活需求,即使期间婚姻关系结束,经济支持亦不可断。同样,如配偶在3年间领取社会援助,担保人必须偿还所有金额,该项条约亦不随婚姻关系中断而终止。
根据联邦移民部的资料,配偶(spouse)及同居伴侣(Common-Law Partners)以及婚姻伙伴 (Conjugal partner)移民均属家庭团聚类移民。2002年的移民法首增同居伴侣类移民,指的是不论性别的两人,已形同夫妻一起居住及生活满12个月或以上(可因出差或家庭原因短暂分开)。
Common-law partner 普通法伴侣,也叫共同同居伙伴 普通法伴侣可以是异性也可以是同性,但需要满足共同连续生活至少12个月以上,除了商务旅行和家庭以外的原因不能间断。 可以通以下方式证明Common-law partner关系,主要是证明两个人确实就像夫妻一样在一起生活一年以上。
婚姻伙伴 Conjugal partner 是一个特殊的关系,可以是同性也可以是异性。维持这种关系主要是因为由于不可抗的原因使他们无法成为法律上的配偶和普通法伴侣。婚姻伙伴必须是相互依赖极为紧密的,除了无法取得法律承认,具有一切婚姻具有的所有特质。
同居伴侣类别移民担保人资格:
(1)年满18岁; (2)是加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并居住加拿大; (3)负责提交担保人和被担保人所有申请表和补充资料,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 (4)从被担保人获得永久居民身分起,经济上支持被担保人满3年。
证明同居伴侣关系的文件包括: (1)共同的银行帐户或信用卡; (2)共有房产; (3)共有的住宅租赁协议; (4)共有的租金收据; (5)共用设备(电力、瓦斯、电话)帐单; (6)共同的管理及家庭开支; (7)特别是家居用品的共同采买证明; (8)共用的邮件地址。 注:仅是合租一处或仅是邮件、驾照、房租合同等使用同一地址都不构成「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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